商务部发布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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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决状况

发布日期:2024-09-29 21:18:32 作者:行业新闻 点击:

  应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请求,商务部于2008年4月9日发布2008年第21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200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8号公告,发布自2009年4月9日起,停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持续依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施行反倾销办法,施行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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