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级相关的单位非煤矿山监管职责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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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级相关的单位非煤矿山监管职责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4 07:49:19 作者:加工中心 点击:

  领导同意,现将《市级相关的单位非煤矿山监管职责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下同)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二)积极争取预算内资金支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三)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安全生产部门的基础设施和保障能力建设。

  (四)在涉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提出的存在不可接受的安全风险且无切实改进措施的项目不予支持。

  (五)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非煤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设计、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不是到位情况做监督和指导。

  (一)指导全市工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非煤矿山所涉及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上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将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作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技改、扩建项目的先决条件,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配合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

  四)鼓励和引导非煤矿山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一)负责非煤矿山所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严格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备案、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行政许可。(二)依法依职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收缴非法采矿、非法勘查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销毁收缴、报废的民用爆炸物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强化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落实。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民爆物品临存点守护、内部运输、安全警戒、装药、盲炮处理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涉爆违法违规行为。

  (四)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涉嫌犯罪相关责任人的刑事立案查处;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组织下,依法查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的资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五)负责查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二)

  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三)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四)指导非煤矿山领域加强安全生产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监督指导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备案权限范围内的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勘探报告未经备案,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三)严格矿

  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县(区)政府进行实地踏勘,设置矿权时要综合考虑国家、省产业政策、资源赋存状况、开发技术经济条件、矿山安全条件等因素,防范化解因开拓方式不合理造成矿山系统性安全风险。(四)负责依法查处矿山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及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做监督和指导。

  )负责权限范围内采矿权的审批、监督工作。(七)负责落实矿山资源整合和资源配置政策,参与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对因安全等不合格由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或者到期未延续的矿山企业,及时通报对矿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九)负责对尾矿库闭库用地或销库后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环节有关土地问题。

  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二)配合相关

  非煤矿山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吊销有关违法违规非煤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负责

  承担权限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计量器具的监管职责。(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七)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一)负责非煤矿山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环境应急监测和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处置工作。

  (二)负责制定非煤矿山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实施,指导协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

  (三)负责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环保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环保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环境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五)负责对尾矿库闭库销库工程、销号前和销号后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房屋建筑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

  负责对企业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四)参加非煤矿山企业涉及房屋建筑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二)负责非煤矿山领域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在非煤矿山领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审查权限范围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五)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指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组织和指导对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九)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尾矿库信息共享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本地区尾矿库的闭库、销库、销号工作。(十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市属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市属监管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或组织开展市属监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三)督促市属监管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四)督促市属监管非煤矿山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负责权限范围内非煤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义务。(二)负责督促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过程中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工作。

  (三)指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期间临时占用河道的审批手续。

  负责尾矿库销号后尾矿库原占地恢复植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环节林地手续办理。(

  指导、监督全市道路营业性货运的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工作和货运车辆超限治理。(

  以及非煤矿山企业油库、气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非煤矿山企业电力供应,配合地方政府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用电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和督促属于重要用户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双电源进行清查、上报,对未达到安全供电技术标准的,不予供电。(二)负责对

  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采取供电中断、防止窃电等技术措施。(四)

  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应予以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实施限电措施,防止私自生产。(五)负责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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