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向于日前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了关于职业病防治法草案的说明。他说,近几年来,各种各样的形式的职业危害日趋严重,职业病发病率呈上涨的趋势。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技术的引进和使用,出现了一些过去未曾见过或者很少发生的严重职业中毒。许多职业病除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其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给劳动者、企业和国家导致非常严重经济负担。因此,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职业病防治法是十分必要的。
殷大奎说,职业病的类别较多,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的防治都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将本法的调整范围限定于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
关于防治职业病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殷大奎说,在前期预防方面,草案从可能会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规定了预评价制度。对于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等内容。草案还对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作了规定。
殷大奎说,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关于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相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企业承担。
殷大奎说,草案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草案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作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